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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(试行)的通知

2018-1-15|发布:河南宽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|点击数: 1264

  ***章  总  则
  ***条  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,依据***和省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建设导则(以下简称《导则》)。
  第二条  本《导则》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、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,是编制、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,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。
  第三条  本《导则》适用于全省新建、改建、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。
  本《导则》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:经济适用住房、公共租赁住房、廉租住房等。
  第四条  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、省地、环保型住宅的要求,积极推广应用***成熟、经济适用、安全可靠的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、新设备。
  第五条  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、适用、经济、美观的原则,注重规划、设计的深度,倡导精细化设计。
  第六条  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,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,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、招标投标制、合同管理制、工程监理制,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,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,确保工程质量。
  第二章  选址与规划
  第七条  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,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。
  第八条  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,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,制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。
  第九条  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:
  (1)环境适宜人居;
  (2)公共交通便捷;
  (3)生活设施便利;
  (4)地质条件安全;
  (5)设有相应的商业、教育、医疗、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建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;
  (6)市政配套设施完善。
  第十条  鼓励在道路通达、公交便捷的城市新区、产业集聚区、经济开发区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、配套设施完善的综合性社区。
  第十一条  保障性住房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、建筑密度、容积率、绿地率应符合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》的规定和各地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。
  第三章  建筑设计与标准
  第十二条  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空间组合与家庭人口、代际关系、风俗习惯等因素,满足家庭的基本居住生活需求。
  第十三条  除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外,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应设卧室、起居室(厅)、或卧室兼起居室、厨房、卫生间和阳台等基本空间。
  第十四条  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以家庭结构和家庭居住行为模式为基本因素,提供相适应的套型。经济适用住房分I型、II型、III型,廉租住房以I型为主,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I、II型为主。各套型可分居住空间数,不宜小于“表1”的规定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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