序号 | 处罚项目 | 对责任单位处罚 处罚依据 | 对责任单位处罚 处罚内容 |
1 |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| 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四条 | 1. 处工程合同价款2%以上4%以下罚款; 2. 负责返工,并赔偿造成的损失; 3. 责令停业整顿; 4. 降低资质等***; 5. 吊销资质证书。 |
2 | 违反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| 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四条 | 1.处工程合同价款2%以上4%以下罚款; 2.负责返工,并赔偿造成的损失; 3.责令停业整顿; 4.降低资质等***; 5.吊销资质证书。 |
3 | 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| 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四条 | 1.处工程合同价款2%以上4%以下罚款; 2.负责返工,并赔偿造成的损失; 3.责令停业整顿; 4.降低资质等***; 5.吊销资质证书。 |
4 |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、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;未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、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| 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五条 | 1.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; 2. 责令停业整顿; 3. 降低资质等***; 4. 吊销资质证书。 |
5 |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| 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六条 |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