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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方!建筑业“终身负责制”即将实现“全覆盖”(二)

2018-5-14|发布:河南宽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|点击数: 1188

二、勘察单位

 

 

序号
处罚项目
对责任单位处罚
处罚依据
对责任单位处罚
处罚内容
1
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
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三条
《设计条例》第四十条
 
1.        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;
2.        责令停业整顿;
3.        降低资质等***;
4.        吊销资质证书。

 

三、设计单位

 

 

序号
处罚项目
对责任单位处罚
处罚依据
对责任单位处罚
处罚内容
1
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
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三条
《设计条例》第四十条
1.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;
2.责令停业整顿;
3.降低资质等***;
4.吊销资质证书。
2
未根据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
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三条
《设计条例》第四十条
1.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;
2.责令停业整顿;
3.降低资质等***;
4.吊销资质证书。
3
指定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、供应商
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三条
《设计条例》第四十条
1.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;
2.责令停业整顿;
3.降低资质等***;
4.吊销资质证书。

 

四、施工单位

 

 

序号
处罚项目
对责任单位处罚
处罚依据
对责任单位处罚
处罚内容
1
不按设计图纸施工
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四条
1.        处工程合同价款2%以上4%以下罚款;
2.        负责返工,并赔偿造成的损失;
3.        责令停业整顿;
4.        降低资质等***;
5.        吊销资质证书。
2
违反施工技术标准施工
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四条
1.处工程合同价款2%以上4%以下罚款;
2.负责返工,并赔偿造成的损失;
3.责令停业整顿;
4.降低资质等***;
5.吊销资质证书。
3
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
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四条
1.处工程合同价款2%以上4%以下罚款;
2.负责返工,并赔偿造成的损失;
3.责令停业整顿;
4.降低资质等***;
5.吊销资质证书。
4
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、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;未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、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
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五条
1.        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;
2.        责令停业整顿;
3.        降低资质等***;
4.        吊销资质证书。
5
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
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六条
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

 

五、监理单位

 

 

序号
处罚项目
对责任单位处罚
处罚依据
对责任单位处罚
处罚内容
1
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,弄虚作假,降低工程质量
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七条
1.        没收违法所得;
2.        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;
3.        降低资质等***;
4.        吊销资质证书。
2
将不合格的工程、建筑材料、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
《质量条例》第六十七条
1.没收违法所得;
2.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;
3.降低资质等***;
4.吊销资质证书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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